工信部昨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宣布自今年4月10日起废止8项通信法规。
据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等较早制定的通信法规都在此次废止之列。
此外,工信部昨日还公布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4月10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1983]邮电字458号)、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1987] 邮部字225号)、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1996]634号)、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1996]981号)、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