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中国通信行业门户网站 | 中国行业网站集群--通信行业电子商务唯一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 商机无限 商务中心 行业展会 立即发布商机
网站首页 公司库 产品库 商机库 行业资讯 展会信息 招聘信息 招商加盟 下载中心 招标信息
关键词:
热门词汇: IP网络电话   语音识别   手机充电器   手机GPS   3G手机   传输设备   交换设备
  行业要闻 | 通信市场 | 通信技术 | 网络学院 | 5G前沿 | 4G前沿 | VoIP | IPTV | WiMAX | 呼叫中心 | IT制造 | IT就业  
  企业专栏 | 企业报道 | 通信标准 | 通信百科 | 分析预测 | 手机评测 | 增值通信 | 政策法规 | 专家观点 | 网商访谈 | 招标信息 | 物联网
网上展览:
综合厂商 | 手机 | IP电话 | 交换机 | 呼叫中心 | 网络 | 终端 | 电源 | 仪器 | 光纤 | 电缆 | 电脑 | 数码 | 软件 | 其他
中国通信网最新加盟企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中国通信网 时间:2009-05-01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4 号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  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制定和调整IP地址分配机构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使用全国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
第七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八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九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
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三条  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 录:
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
一、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等。
二、备案单位的IP地址来源信息,包括IP地址来源机构名称、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等。
三、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自用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IP地址码、IP地址使用方式、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
(三)向其他用户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所分配的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四、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含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自带IP地址总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自带IP地址的来源、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等。
相关资讯
·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2011-12-30)
·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2011-12-23)
·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2011-12-22)
·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2011-12-21)
·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2011-12-15)
发表评论
昵   称:   匿名发表
验证码: 
 
热门资讯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9-15)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1-04-28)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9-16)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15)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5-23)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2-01-09)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1-01-30)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0-05-28)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1-05-03)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8-12)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8-07-3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8-12)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0-08-27)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8-12)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8-13)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1-02-17)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10-11)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09-07-24)
【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 (2010-07-20)
国之鑫科技 | 泰尔网 | 中华网科技 | 信息产业网 | 通讯世界 | 数字通信世界 | 文传商讯 | 中华英才网 | 电话视频会议 | 凤凰科技 | 呼叫中心 | 新浪科技 | 新传媒网 | 和讯科技 | 中国科技网 | 通信英才网 |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 | 中劳网 | 赛迪网 | MSCBSC移动通信网 | 中国软件网 | 新华网 | 腾讯科技 | 3G通信网 | 千龙网 | 光通信人才招聘网 | 通信人才网 | 中商顾问网
返回首页 | 网站简介 | 企业理念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代理政策 | 联系我们 | 铭万网 | 中国产品推广联盟
南京国之鑫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08-2016 客户服务热线:025-83752991, 客户服务邮箱:gzx@gzxinfo.com
苏ICP备18005078号-1
本站图片及文字仅供功能演示,本站保留对本演示内容及功能的最终解释权

加入铭万联盟中国行业网站集群独家技术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