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就业失业人员将使用同样的证件。记者8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 ,从2011年起,全国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可凭其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都要办理。同时,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人保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发布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办法》规定,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发放办法,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对持有以上证明的人员 ,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据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编号为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其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对此,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 ,由于相关政策出台不久,目前本市还需等待省里相关通知,然后再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和办法,而对于《办法》中提到的《再就业优惠证》则已经于去年就停发了,目前本市关于失业人员的只有《失业证》(市内四区)和《求职证》(五市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