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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网 |
时间:2011-05-06 |
信息来源:海南日报 |
从即日起,我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公开招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除四类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该办法的出台,从制度设计上限制和避免个别人在封闭环境中、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弊端,杜绝“内部招聘”、“人情招聘”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一般情况必须公开招聘
《办法》明确,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涉密岗位的;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对因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过考试,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用人员;公布招聘结果,并进行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实行回避制度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确有关人员回避的要求。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违规招聘的新进人员予以清退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新进人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责令终止招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终止招聘的,宣布招聘无效。对事业单位违反该办法规定招聘的新进人员,应予以清退。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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